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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学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1-11-25      阅读次数:

为夯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及《中共教育部党组、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维护党章党规党纪、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突出政治监督,加强日常监督,深化源头治理,用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约束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为学校实现“双一流”建设的新突破,建成区域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干部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三、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

(一)加强日常监管,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全校各级党组织、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常谈心交心,及时重点约谈、提醒谈话,促使党员干部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纪检监察部门对一般性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让党员干部把问题说清楚、谈透彻。

1.经常谈心交心。校党委书记每半年至少要与班子成员进行一次谈心交心,经常与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心活动。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要与分管联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谈心活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班子成员与分管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要经常开展谈心交心。

2.开展重点约谈。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对涉及选人用人、财务管理、科研经费、基建工程、招标采购、招生招聘、职称评聘等重点领域和重点岗位的领导干部开展约谈;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对本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开展约谈,进行廉政谈话和重点提醒。

3.及时提醒谈话。对于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领导班子成员听到看到后要及时提醒谈话。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班子成员以及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存在上述问题的,听到看到后也要及时提醒谈话。

4.规范谈话函询。针对反映问题笼统、具体线索模糊的信访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采取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需要谈话函询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向校党委书记报告。

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函询应当以校纪委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总支)。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

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一是对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谈话函询人发函反馈。二是对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

5.实施诫勉谈话。受到诫勉谈话处理的党员干部应作出书面检查。对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应视具体情况,由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分管联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有关部门派人参加,并作好记录。

对其他人员的诫勉谈话,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应视具体情况,由组织部或校纪委相关负责人进行,所在党委(党总支)负责人参加;经批准也可以委托所在党委(党总支)主要负责人进行,并作好记录。

诫勉谈话情况应存入廉政档案,作为党员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6.接受组织监督。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谈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受到谈话函询、谈话提醒、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会后,所在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

7.点名通报批评。对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的领导干部,巡视巡察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规的问题,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由学校在一定范围内的会议上点名通报批评。

8.做好谈话记录与工作汇总。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谈心交心、约谈、提醒谈话等,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做好记录,并定期汇总,于每学期末将有关情况通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二级单位开展谈心交心等,也要做好谈话记录,留痕备查。

(二)做到违纪必究,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

1.及时发现和核实问题线索。加强纪检监察、组织、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人事、审计、财务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通过干部档案核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专项整治、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和核实有关问题线索。

2.给予党内警告或党内严重警告轻处分。对问题性质较重的党员,经审查调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党内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进行组织调整。对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且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要及时进行组织调整。校纪委会同组织部,根据党员的违纪事实、性质和情节,向校党委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建议。

(三)提高审查时效,让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

1.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重处分。对问题性质严重的党员,经审查调查,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重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而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以及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的,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或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2.做出重大职务调整。对问题性质严重的党员,在按照党纪党规给予党纪重处分的同时,应对其进行重大职务调整。对于受到党纪重处分的党员,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或不适宜在教师及研究生导师岗位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和相关部门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保持高压态势,让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1.突出纪律审查重点。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的问题,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2.做好纪法衔接。在审查调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按有关规定提交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管辖。对于在审查调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或者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要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条至28条给予纪律处分。

四、落实责任,务求实效

(一)切实落实责任

校党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方式,作为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重要手段,加强对班子成员和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及时听取有关情况的汇报,把践行“四种形态”的情况纳入向教育厅党组报送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报告。

校领导班子成员要把践行“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第一种形态,作为落实“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对管辖范围内的政治生态和党员干部健康成长负责,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校纪委要把践行“四种形态”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聚焦“六大纪律”,突出政治监督,把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纳入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专题报告,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

组织部要按照《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要求(中组发〔2015〕12号),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

二级党组织(二级单位)要把践行“四种形态”特别是用好第一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重要内容,切实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班子成员和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管。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督促党员干部按照分工履行好各自责任,把践行“四种形态”情况纳入年度述职述廉述责内容。

(二)建立长效机制

全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健全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等相关制度。要突出政治监督,强化党内监督,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对于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所在中层党组织要及时了解其思想和行为状况,经常开展谈心交心,帮助改正错误,提高认识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完善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制度,明确执纪重点、规范执纪流程、转变执纪方式、提升执纪效果。在践行“四种形态”过程中,要做到宽严相济,注重教育感化,充分发挥理想信念和政策的感化教育作用。通过纪律审查、思想教育,让犯有严重错误的同志认识错误、幡然悔悟、主动改正。对于问题界于相邻两种形态之间的,力求通过本人的觉悟和组织的帮助,使其彻底整改、重建忠诚,从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转化。

(三)强化追责问责

校党委、校纪委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把追责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措施,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党的工作部门、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对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肃追责问责。

                                                                                                 

                                                                                                          2019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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