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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规章制度

时间:2020-07-10      阅读次数:

 


外国语学院三重一大制度

为贯彻落实执行党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加强和健全我院党内监督,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推进学院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民主、科学和规范决策,结合我院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发展目标、方针、规划;
  3、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
  4、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5、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6、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7、学院规章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8、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学院内部机构设置、调整等事项

10、年度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11、年终奖及各种福利的发放;
  12、学院重大突发事件;
  13、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14、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2、重要人才引进工作;
  3、校级以上表彰的集体、个人候选人推荐工作。

4、系、教研室、实验室等其它干部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1、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维修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3、对外合作的重大项目;
  4、学院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学院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学院重要项目的经费支出;
  3、未列入预算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决策机制
  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学院领导班子全体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决策程序
  决策过程中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凡学院重大事项任何个人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
  (三)决策形式
  1、集体决策。决策前要充分酝酿讨论,决策过程中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集体讨论研究,形成决策意见。
  2、表决决策。表决决策要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形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投票表决。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议事规则
  1、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全局性和重大问题均由领导集体讨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维护集体领导;
  2、凡属重大问题或重要决策,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充分交换意见,协商一致后,再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3、会议出席人数达到应出席人数的1/2会议方可举行。会议决策事项,要会前充分酝酿,会上集体讨论,认真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和建议,集中集体智慧,做出正确决策。确须进行表决决策的重大事项,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形成决议;
  4、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内容,应按规定统一部署和发布,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组织纪律;
  5、“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内容,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形成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
  1、分工组织实施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加强监督检查
  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根据事情的性质分别由院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催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1、“三重一大”制度列入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并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2、“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相关内容,分解列入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职责中,并作为个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3、对未认真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要严肃提出批评。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外国语学院领导班子工作守则

为了适应学校教学、科研改革的步伐,进一步提高外国语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水平和领导素质,加强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守则,作为考核领导和广大群众监督的依据。

一、领导班子要带头遵守党纪国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领导班子要重视制度建设,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建立和健全我院党政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的若干具体制度,如会议制度、谈话制度、请示报告制度、议事规则等。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和定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接受监督。

领导班子要严格执行党政分工与合作制度。坚持召开党政联席会,根据职责分工

分别由总支或行政组织实施,任何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院总支要对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领导班子要增强民主集中制的意识,养成按民主集中制办事的习惯。要摆正个人在领导集体中的位置,正确对待组织,做到正确对待自己,正确对待同志,正确对待群众,自觉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

导班子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政治素质建设。刻苦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业

务水平,管理能力和工作效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高驾驭全局、处理各种复杂矛盾的能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领导班子要进一步加强思想作风建设,树立领导就是服务的思想, 全心全意为全系师生员工服务。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反腐倡廉,拒腐防变。

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在工作中形成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学习、

互相支持的好风气,做到识大体,顾大局,讲团结,讲协作,形成既有明确分工,又有密切配合,团结统一的工作格局。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


 

外国语学院院务公开制度

一、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增强学院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调动教职工参与学院管理的决策和监督,构建和谐学院为目标。深化校务公开,健全民主监督机制,确保师生员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和完善行为规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民主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学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支撑和组织保证。

二、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按照《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院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及各类改革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2、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教育;

3、专业设置与调整、课程建设与实验室建设;

4、教师教学任务安排、教学工作量核定、教学事故或差错的处理;

5、学院财务收支情况及经费使用范围;

6、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人才引进、年度师资培训、教师教育服务;

7、科研项目申报信息及审批、成果获奖情况、学术会议安排;

8、教职工评优及年度考核、职称评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民主评议情况;

9、学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奖学金评审、干部选拔、党员培养、先进评比、各类奖惩情况、毕业生就业信息;

10、教职工关心的热点问题;

11、其他需要向师生员工公开的事项。

三、学院院务公开的形式

院务公开主要通过召开学院教代会和各种会议形式、公告栏、学院网站等进行院务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通报。

四、程序和时限

(一)院务公开的程序

院务公开按照“事前公开、征求意见---决策公开、民主讨论---结果公开、接受监督”的程序进行。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期限由外国语学院两办报请学院领导班子提出和实施。

(二)院务公开的时限

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长期公开与阶段性公开相结合。有关规章制度要长期公开;常规性工作要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要逐步公开;临时性工作要随时公开。对于重大问题或复杂问题,应根据公开后的反馈意见进一步的完善,必要时再进行公开。

未尽之处,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执行。

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

根据《山西大学教职工请假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我院教职工因事、因病不能工作需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均需写请假条。病假三天以上需附有医生的诊断证明和诊断建议书;事假需注明事由然后办理手续。

1、教学人员请假(请事假应以不误课为原则,或有可行的补课、代课计划),时间在三天内由教学副院长审批,三天以上十天以内需教学副院长同意后报请院长批准,批准后院办备案。十天以上需院长签注意见后报教务处、人力资源处批准,批准后院办备案。

2、一般行政人员请假时间在三天内由行政副院长审批,三天以上需报请院长批准,批准后院办备案。十天以上由院领导签注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批准,批准后院办备案。

3、教学辅助人员、实验技术人员请假,时间在三天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三天以上十天以内需行政副院长同意后报请院长批准,批准后院办备案。十天以上需院长签注意见后报实验设备处、人力资源处批准,批准后院办备案。

4、科级干部请假时间在三天内由行政副院长批准。三天以上一周内由院长批准。一周以上由院长黏液意见后,行政科级报请人力资源处,政工科级报请组织部批准,批准后院办备案。

5、处级领导请假需报请主管校长、书记批准。

6、假期期满,应立即办理销假手续。

二、凡请假者均需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时,受托人与本人均应在请假条上签名,若确实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应补办,不补办或补办未批准则按旷工论处。

三、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上班或超假未补办请假手续,按旷工论处。

四、全体教职工寒暑假期间离开本市时,需向院有关领导说明并留下联系方法。若提前离校或不能按时归校,则按规定办理请假、补假手续。

五、凡因长期患病或因其它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工作,均按国家或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均按特殊情况给假:

1、婚假:男女双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结婚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只限结婚时享受,不可提前或过后补休。

2、产假:女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者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丧假:凡办理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公婆等)丧事者,在太原市外给假十天,本市给假五天。

外国语学院行政管理规定

值班和出勤

领导值班:院党委书记、副书记、行政副院长实行坐班制,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和院长实行轮流值班制,分别于每周周一、周二、周三值班,(周四党政联席会,周五全体教职工例会。)

行政人员出勤:行政人员出勤执行签到、签退制度。院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应提前开门;其他部门均应于上下班正点签到、签退。请假要严格按照《外国语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执行。

节假日值班:节假日放假之前,由行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制定值班表,并报送有关部门。值班人员要严格守时,做好值班记录和信件、报纸收发工作,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遇有重要事项和通知应立即联系有关领导,不得延误,并做好值班钥匙的交接工作。

 

例会

党政联席例会: 原则上每周四下午召开一次,参加人为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教学副院长、科研副院长、行政副院长、两办主任。通报情况并讨论决定学院重大事项。

全院教职工例会: 每周五下午召开一次,不开会时由原办公室负责通知。全院所有人员均参加。传达学校有关文件、通知,部署安排本院各项工作。教师请假须经教学副院长批准,行政人员请假须经行政副院长批准。

行政人员例会制度: 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学期初、末各进行一次,鼓励先进、点评问题,部署安排本院行政工作。

 

办公区安全制度

全院教职员工均要对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做到:1、外出办公室时要锁好门窗;2、下班谨记关好门窗,切断电源;3、每天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及时整改;4、各治安消防重点部位由分管领导及院办公室定时巡查。

行政人员工作规范

上、下班严格守时,不迟到,不早退;工作即接即办,不推后,不延误;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着装整洁,礼貌待人;互帮互助,及时补位;保持办公室整洁,办公桌上不乱堆、乱放。除圆满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外,能愉快接受领导分配的其它工。

 

 

外国语学院例会制度

1、每周的星期四下午根据情况召开院党政联系会议,安排近期工作,研究处理院里的重大事情。

2、每周的星期五下午3点根据情况召开全院教职工大会;党、团组织活动或教研室活动。

3、每两周召开一次年级主任、班主会议研究处理学生有关事宜。

4、每学期召开二次全院消防、治安会议并对重点部进行检查。

5、每学期召开一次院党政领导民主生活会。

6、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教研室主任会议。

外国语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部分 概述

一、 总则

(一)制定预案的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院师生中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二)制定预案的依据

制定预案依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教育部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预案的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群防群控,立足防范、做好应急,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维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秩序,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院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危及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包括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体罢餐、罢课、上访等以及其他带有民族、宗教色彩的、或政治影响的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件。

2、重大刑事案件,主要指重大治安事件、暴力袭击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

3、重大灾害、事故,包括: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等重大安全事故,校园或师生外出发生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意外事故、公共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发生并造成或者尚未发生、但可能造成师生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因供水、供电等方面原因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水、电、气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6、自然灾害事件。包括地震灾害、洪水灾害、以及由上述灾害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突发事件。

7、影响学校安全与稳定的其它突发灾害和公共事件。

(五)预案制定原则

1、预防为本,及时控制。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矛盾纠纷排查、整改和调处机制。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学院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由其统一指挥学院应急处置工作,其下属各机构及人员要及时就位,各负其责,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3、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力求形成结构相对完整、功能较为齐全的应急体系,以便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现、报告、应急处置等主要环节中实现应对反馈灵敏、机构运转高效、处置规范有序的目的。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托于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利用,依托于各种资源的整合利用。应明确资源整合、共享信息的原则,以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研判,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避免酿成大的事态,造成校园秩序混乱和失控。

5、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各分管领导要立即深入第一线,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形成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处置工作格局。

6、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坚持从保护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处置我院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引导师生员工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各自职责

(一)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

1、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柳春原 吴亚欣

副组长:郁新春 武俊杰 张耀平 纪墨芳 李广凤

成 员:曾志生 李芸篱 王小兵 徐晋安 柴启文 团委书记、年级主任辅导员。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印发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及本预案,决策、部署、指挥我院发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基本分工:

书记、院长:分析研判、制定对策、统揽全局、全面指挥。

教学副院长:牵头处理由于教学改革、教学管理和教学质量等原因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牵头处理学生停(罢)课事件;牵头、协调处理在教学活动发生的学生重大伤亡事故和**件;配合其他领导分管事项的处理,完成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科研副院长:牵头处理因职称评定、教师资格认定、考核、评聘等工作引发的教师集体上访、停课、罢教事件;牵头处理因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理教师突然出走、失踪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配合其他领导分管事项的处理,完成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院党委副书记:指导预防、牵头处理因学生心理障碍而引发的极端事件;牵头处理学生突然出走、失踪等突发事件的处置。配合其他领导分管事项的处理,完成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行政副院长:牵头处理行政人员及行政管理、资料员及资料管理、财会人员及财务管理、实验人员及实验教学管理、新旧教学楼及物业管理等方面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并负责学院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全力做好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配合其他领导分管事项的处理,完成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事故处理组、行政工作组、快速反应组、信息收集报送组、综合协调组五个执行机构。

(二)各应急机构组成及主要职责

1、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学院分管安全稳定的行政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院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该办公室承担。

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院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学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能;组织制定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制度;负责全院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处理,及时掌握学院重大安全事故和**件的情报信息,并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信息及时依有关规定和程序报告学院主管领导;负责学院值班制度建设和人员安排;协调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与学校其它部门的联系,完成学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事故处理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组 长: 郁新春 武俊杰

成 员: 曾志生 李芸篱 王小兵

事故处理组工作职责:

接受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领导,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开展工作。深入现场开展工作,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3、行政工作组

组 长:曾志生

成 员:崔淑莉 李云篱

行政工作组工作职责:负责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的开展和各种会议的组织等行政事务性工作。

4、快速反应组

组 长:武俊杰  郁新春

成 员:曾志生  团委书记、年级主任辅导员

快速反应组工作职责:负责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以最快的速度调集、组织和出动相关人员及相关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快速地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平息事态,控制局面。

5、信息收集、报送组

组 长:王小兵

成 员:团委书记、年级主任辅导员等。

信息收集、报送组工作职责:负责各种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传递、利用、反馈等。信息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事发所在单位部门已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综合协调组

组 长:郁新春 武俊杰

成 员:两办主任了、年级主任辅导员

综合协调组工作职责:负责在事故处置过程中与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协调;负责学院内部人员调配。

 

第二部分 各类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第一类:政治性、群体性及大规模聚集、游行示威等类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集体罢餐、罢课、上访等以及带有民族、宗教色彩或其他政治性影响的群体事件。

二、应急响应

根据此类突发事件的规模和程度等按照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大等不同等级进行从学院到各部室的分级响应。只是个别人的行动,由基层教学处室和年级应急响应予以处置,较大的应由学院的分管领导按照预案处置;重大、特大的应当由学院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处置。

三、处置原则和措施

1、统一领导。稳定维护工作由院党委、院行政统一领导。

2、坚持依法处置与教育、疏导相结合。在涉及到大是大非问题上,坚持原则,不姑息迁就。教育广大学生要相信党和政府有能力、有智慧应对任何挑战,要站在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的高度,以全局、大局为重,合理、理性、依法表达爱国情怀,不造谣,不传谣,不参加任何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

3、注重以人为本,谨慎使用强制性措施,谋求科学、合理的工作策略。

4、涉稳期间要采取以下具体措施:

(1)分别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教工大会(强调课堂引导)、年级主任会议,确保全体成员思想上认识到位、高度重视。

(2)学院建立涉稳期间24小时值班制度,由应急领导组成员轮流值班。

(3)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各应急领导组成员应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各年级主任要安排学生党员、干部和学生骨干对本年级学生宿舍实行划片包干,及时掌握学生动态。

(4)各年级班主任要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以及活动安排,发现有意参与聚众、涉稳事件的学生,要及时进行劝阻和说服。

(5)针对研究生分散住宿的实际情况,班主任安排主要学生干部到各宿舍楼进行巡查,对校外住宿的学生班主任要及时联系,知晓其活动安排。、

四、应急处置

1、预案启动。涉稳事件一旦发生,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宣布应急启动指令。

2、信息报送。涉稳事件一旦发生,要将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学校应急办公室。

3、现场处置。若发生小规模涉稳事件,副书记、相关的班主任要对参与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并阻止其行为;若发生大规模涉稳事件,应急领导组全体成员要立即全体赶赴现场,及时将学生按年级和专业进行分类疏导和劝阻;若事态还难以控制,要马上向学校应急办公室请求支援,尽力控制事态的蔓延和发展,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应急结束。涉稳事件处置结束之后,应急领导小组向相关人员发布应急结束指令。

五、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结束以此类突发性事件的完全平息和解决为标志,善后处置工作主要有:查明事件的组织者和挑头人员,根据事件的规模和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处分。以组织学习、讨论等方式端正参与者的认识和态度,消除不良影响,防止反弹和复发。组织整理整个事件过程的材料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二类: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包括暴力袭击、恐怖袭击、及重大抢劫、盗窃、流氓滋事、群体扰乱闹事、打架斗殴等重大安全事故。

二、应急响应

当事部门和人员要马上与110指挥中心和120急救中心取得联系,请求支援,同时向学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汇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须紧急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尽可能保护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制止犯罪。对刑事案件的临场处置要组织专人保护现场,急救人命、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现场勘查工作,注意保护好犯罪证据,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

三、做好善后处置,完善安全工作。

 

第三类:实验室、教学楼、学生宿舍发生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各种放火、意外着火、失火、自焚等形成的火灾和火险。

二、应急响应

发生此类事件,当事部门和人员:1)要立即报警(电话119,讲清起火的地点和单位,派人接应消防车。在消防人员到来之前尽可能切掉火区电源使用现有消防器材和设施进行灭火。2)上报学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学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接报后,要紧急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并上报上级部门,成立现场指挥部,领导小组组长不在场,由副组长(或现场最高行政职务)任现场指挥,采取有力措施,控制火情,抢救伤员。组织师生有序地疏散到安全区域,不明情况下不得组织学生抢险以班为单位清点人数组织班主任清点管好各自的学生。抢救学校财产,尽可能使人员、财产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三、后期处置

协助公安消防部门清理现场。核实人员、资产受损情况,总结火灾原因,查找消防工作的不足并积极改进。对负有严重责任和失误者及火灾处置过程中推诿、扯皮不尽责行动迟缓、措施不力见死不救的有关人员,予严肃处理。

 

第四类:学生中毒案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因为用餐、喝水而中毒以及煤气中毒等各种学生中毒案件。

二、应急响应

发生此类事件,当事人员和部门要立即联系120,将中毒人员送至医院救治,并上报学院。院应急处置小组接报后要即时安排专人分赴现场和医院,同时报告上级部门。并紧急调查、了解中毒人员事发之前的饮食情况,分析查找可能原因,以年级为单位展开排查,密切关注学生中有无同类病例。汇总情况上报学校,由上级决定是否发布预警信息。收集相关的证据,保护好现场和物证,协助相关部门查明案件情况。

三、后期处置

协助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清理现场,组织人员总结中毒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安全保卫工作的不足和失误,追究相关责任人。

 

第五类: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不良反映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学校师生员工健康严重损害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应急响应

如上级部门尚未发布相关预警信息(我院首发),当事部门和人员要即时联系医疗机构,迅速开展救治行动。同时向院应急处置领导组汇报。院应急处置领导组接报后,要第一时间向上级部门汇报,并从速召集会议,部署、安排,制定应对措施。

在上级部门已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的情况下,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各执行机构要迅速进入应急状态,作出以下应急响应:

1、以年级为单位,随时汇报、逐日汇总发病情况。

2、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辅导员会议、各年级会议、教工会议,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防控工作的意义,切实加强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应对疫情形势,坚决克服松懈和麻痹情绪。特别是年级会议,务求学生认识到位,不得隐瞒病情,并积极配合学校防控措施的落实,注意宿舍和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要抓好班干部查课制度的落实。每日对缺勤学生进行情况核实和追踪。、调动学生党员、干部、骨干积极性,建立完备的信息获取渠道。教工会议除进行正常的宣传、动员之外,要特别加强教师上课期间对学生疫情防控工作的引导和督查。

3、将有关疫情介绍和防控知识,以展板或活页形式,分别展出和分发,进行宣传。

4、实行学院领导年级包干制。

5、确保信息畅通。

6、根据疫情特点和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其它应对措施。

第六类:学生自杀、失踪、出走案件应急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学生自杀、失踪、出走以及其他非正常伤亡等突发事件

二、应急响应

自杀事件一经发现,当事人员和部门要立即上报学院领导和报警。接报后要安排相关人员紧急赶赴现场并上报学校。联系家长,组成事故处理小组,迅速调查了解死者生前的表现,协助公安机关查明事件真相和处理善后事宜。对于学生出走、失踪,年级主任掌握情况后要第一时间上报学院,院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汇总情况,联系家长,视严重程度确确定是否报警,同时组织人员查找失踪者出走的路线和落脚点,找回失踪或出走的学生。

三、后期处置

调查了解出现事件的起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总结教训,改进工作。

第七类: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为保证我院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

震灾害带来的人员、财产损失,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适用范围
本院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三、应急机构及职责
 成立院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我院抗震救灾应急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党委书记柳春原、院长吴亚欣(组长出现缺位,按以下副组长顺序补位)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武俊杰、行政副院长郁新春、教学副院长张耀平

成员:党委办主任王小兵、院办公室主任曾志生、李云篱、团委书记张瑶、专职班主任张序及新增班主任、行政干部徐晋安、柴启文、杨彤。领导小组成员按其所在部门的职能、职责各负其责。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承担。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曾志生)、应急疏散组(张瑶)、抢险救灾组、(徐晋安、柴启文)、安全保卫组(张序)。


(一)、院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全面负责:计划、组织实施日常自救互救、避震疏散等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校应急意识和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2、制定学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3、临震预报发布后,负责对学生进行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知识的强化宣传和学院应急预案的实施;
4、地震发生后,全面负责学院地震应急工作,指挥各应急机构按预案确定的职责投入抗震救灾;
 (二)抗震救灾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组长:郁新春
副组长:曾志生、李云篱
成 员:徐晋安、柴启文、张序、杨彤、王小兵。
职 责:
(1)承担草拟学院开展地震应急工作的报告、总结及上传下达,下情(灾情)上报职责。
(2)在地震发生后提出具体的应急工作方案;
(3)协调各专业组之间的应急救援工作;
(4)制定和定期修订院地震应急预案、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5)负责宣传报道,起草简报,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
(6)组织开展学院防震知识的宣传、培训,组织应急模拟演练;
(7)进行应急资金的调度及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器材的供应,负责接待及其他后勤保障工作;
(8)安排应急期间的值班工作。


(三)抢险救灾组组成及职责
组 长:徐晋安、柴启文

成 员:所有行政干部、青年教师、学生骨干及各年级恢复建制后组成的抢险突击队成员
职 责:
(1)组织抢险救灾队伍进行自救互救,抢救被埋压人员;
(2)抢救重要财产、档案等;
(3)开展或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供电等设施;
(4)负责轻伤员救治、联系急救中心抢救重伤员;
(5)预防可能发生、扑救已经发生的火灾。


(四)应急疏散组组成及职责
组 长:各研究室主任

成 员:所有上课教师、各年级主任 、学生骨干
职 责:
(1)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时,具体负责组织师生有序、快速疏散,就近避震。
(2)各年级以上课小班为单位,确定地震应急新楼、旧楼疏散线路。

(3)组织开展师生避震、疏散、简单救护演练。
(4)妥善安置受伤师生的安置工作,做好灾情调查、统计、上报(指挥部)工作。
(5)负责疏散安置应急期的生活必须品(吃、穿、住、用)等的保管和分发工作。


(五)安全保卫组组成及职责
组 长:张序

成 员:学院治安应急分队成员

职责:
(1) 破坏性地震或强有感地震发生后,负责重点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避免哄抢和人为破坏 。
(2) 负责维护治安,协助开展伤员救治和火灾等扑救工作。
(3) 随时参与最危险、最困难的灾点抢险救灾工作。

 

四、本院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确定为学校南操场篮球场西南角。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本院学生在撤离、逃生之后,要及时到该场所集中、报到,听取安排。


五、震前应急准备
 1、由院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公室根据情况修定预案,并组织指挥所有成员学习和熟悉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周密计划和充分准备抗震救灾设备、器材、装备、工具等,并落实数量,明确到人;分团委要利用宣传栏开展防震科普知识宣传。
2、各年级以上课小班为单位,制定人员疏散方案(线路),确定应急避险场所负责人及人员清点、统计、上报工作程序。

3、抢险救灾组要熟悉预案,明确职责,尤其对水、电设施及火险等事件要经常开展训练;负责抢险工具、器材、设备的落实;组织抢险救灾组成员定期进行演练。
4、制定治安管理措施,加强对重点部门、设施、线路的监控及巡视;
5、出现地震谣传,院办公室、团委要及时组织,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开展防震科普知识培训,提高师生识别地震谣传的能力,安定人心,保证学校安定。


六、临震应急响应
 学校接到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院领导要及时召开应急会议,宣布进入临震应急期,布置防震工作,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迅速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按本预案和各部门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做好地震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学习和熟悉地震应急预案、应急工作程序,开展防震科普知识的培训、避震及疏散演练,落实保障抢险救灾设备、物资,检查并排除水、火、电、暖设施和危险建筑物安全隐患。
1、召开学院防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通报震情,部署紧急避险和抢险救灾工作。
2、向上级抗震救灾领导机构报告防震减灾措施。

3、检查学院各部门、各应急救援专业小组的应急措施和防震减灾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
4、强化地震知识的宣传教育,防止地震信息误传和谣传,稳定社会秩序。
5、督促重点部位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采取紧急措施和特殊保护措施,检查消防设施。

 

七、学生宿舍楼、教学楼的紧急疏散

1、地震发生后,宿舍长或任课教师应组织本宿舍、班级学生就近躲避,稍后马上按照预定的紧急疏散路线快速、有序地撤离宿舍楼、教学楼。
    2、撤离时的注意事项:

(1)做到不惊慌、采取就近避险。

(2)必须按疏散线路撤离,下楼时单排靠右下楼,以免碰撞、拥挤、踩踏。

(3)遇到灾情,不从高楼跳下,避免无谓的伤亡。

(4)疏散过程中,以双手护头或书包、书本护头,以防被砸。

(5)疏散过程中,要迅速、排队、有序前进,不要慌乱奔跑,不要争先恐后。
 (6)疏散途中要尽量避开高大建筑物和电线。
 (7)学生到达集中地点后,各年级负责人应立即清点人数,并就近寻找在疏散过程中跑散的同学,同时将相关情况向年级主任报告。负责人不在,由学生党员、干部和骨干临时充任。


八、震后抢险救灾
 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应急领导小组即刻转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预案。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开展震后抢险救灾工作。
1、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立即到指定地点集结,进入各自岗位,履行各自职责。
2、指挥各部门按职责全力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根据灾情,及时组织救援队伍,迅速开展自救、互救;
4、建立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受伤师生;
5、及时上报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接受上级的有关部门的指导;
6、必要时请求援助。

第八类: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切实做好学院承办的高考口试、自学考试等各种面试工作,确保考试工作平稳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国家教育部、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学校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教育为先,预防为主。
 对考生进行交通、食品卫生、防病防疫、消防、避震等方面的安全常识教育,提高广大师生自救、自护能力;教育学生遵纪守法,一切行动听指挥,进一步强化考生的集体主义观念,提高安全意识。
(二)以人为本,分类处置。
 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要以救人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一线指挥员和战斗员的作用,视其突发安全事故的不同类别,分类处置,力争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院校配合,及时处置。
 在考试时段突发安全事故,学院要与校保卫部、校医院联合,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科学处置。
(四)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学院对此要高度重视,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并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因工作不力,相互推诿而造成不应有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考试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及工作职责
组 长: 吴亚欣 枊春原

副组长:郁新春  武俊杰 纪墨芳 张耀平 李广凤
成 员:两办主任、团委书记、年级主任、辅导员  
  办公室负责考试安全应急的综合协调,负责与学校相关部门紧密合作,督促相关责任人认真做好相应的应急预案,信息的收集等日常工作,处理善后。曾志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一)考试期间发生或接到突发安全事故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迅速将信息报告学校主管领导,以便及时联络公安、消防、医疗等相关部门赶往事发地,赢得时间,最大限度降低师生生命和财产损失。
(二)考试安全应急领导小组本着“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果断处理,积极抢救,指导现场师生离开危险区域,保护好师生贵重物品,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安全事故及紧急情况防范应急预案
(一)重大火灾安全事故
1、教育学生严禁携带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食宿地和考场。
2、如发生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各考场负责人应立即指挥学生紧急疏散,并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发出紧急疏散信号,指挥学生按顺序疏散,及时将学生带至远离火源的安全地段。
4、严禁组织学生参与救火,教师可利用一切救火设备救火,并及时报告119、120请求援助。
5、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二)外来暴力侵害事故
1、各校要加强门卫管理,未经允许不得让陌生人进入考试场所。
2、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等暴力侵害时,应及时与在场民警和校保卫部联系,请求援助。
3、对受伤师生及时救治,迅速将事故信息上报学校安全稳定办公室。
4、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三)若发生突发事件,实行首见负责制。在场教师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理,同时上报学院院负责人,逐级上报,若有需要,立即拨打110、120等特服电话。
(四)严格车辆管理。考前要与校保卫部联系,加强对考区周边车辆的管理、疏导,保证考场周边交通顺畅和考生安全。

外国语学院消防治安管理条例

一、建立院、系、所、中心及各实验室、办公室消防治安岗位责任,在实验室、办公室及其它房间内工作的人员自然为本室消防治安责任人,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人应每天检查本单位、本室的消防治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二、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治安宣传教育,形成人人重视消防治安,人人参与消防治安,人人支持消防治安的工作局面。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消防治安知识的宣传或培训。对新调进人员在上岗前需进行业务培训和消防治安培训,经过教育培训后才能进入岗位工作。及时表彰奖励消防治安工作有功人员,对违反消防治安管理条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电源、水源、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严禁乱拉乱接电线,严禁用其他金属导线代替保险丝。一经用电后,当事人不能随便离开岗位。

四、注意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防止仪器设备“带病作业”。对于已坏且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

五、不能在大楼内嬉戏、打闹,注意搞好实验室、教室和办公室的卫生,保持大楼的安静和整洁。不准在实验室及办公室内蒸煮食物或开水,特别是使用电炉、电磁炉等易热电器蒸煮食物。

六、严格执行大楼值班制度。物业公司及值班人员负责大楼日常的消防治安管理。每天晚上10点30分到次日早上6点30分关锁大门。实验室及办公室的钥匙不得随便交给无关人员保管。

七、严格执行大楼人员及物品进出登记制度。爱护公物,大楼内物品未办理借用手续不得带出大楼,更不准将公物占为己有。

八、严格执行消防器材、设施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各类消防器材、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以应付突发紧急情况。

九、保持大楼内安全通道的畅通,上班时间各大楼出入大门(含拉闸门、卷闸门)不得上锁,以备出现紧急事故时楼内人员能迅速撤离事故现场。单体面积达到及超过60M2的房间。需开两扇门,且这两扇门均需保持畅通。

 

外国语学院财务流程

一、财务报销流程

院系活动所产生的票据,若用学院经费报销,需经办人向分管副书记或副院长说明情况并在票据上签字。

将签字票据交会计,由会计统一向书记、院长立项,汇总后到计财处报销。

报销回现金由会计通知经办人,经办人填写领款单并领取现金。

立项单与领款单作为记账凭证留存,年终由会计装订成册备查。

若用个人经费报销,经办人只需将票据按类整理粘贴好,如有复印、购买图书等票据, 需到资料室填写验收单,由院长签字加盖院系公章,由经办人直接报销。

二、财务收入、支出流程

一切收费均由会计填写收费凭单,出纳根据凭单收取现金。

会计填写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每季会计根据收费凭单制表,院领导签字,由出纳根据制表将已收取现金上交计财处,统一领取正规发票。

上缴现金部分由计财处统一管理。

支出时由会计制做支出凭单,出纳根据凭单支出现金。

若领款人不在或根据学院规定暂时不发放的现金,由会计按照实际情况制做收入凭单,由出纳作为暂存款暂时保管。

若领款人回来或根据规定可以领款时,由会计制支出凭证,出纳根据凭证从暂存款中支出。

每月末会计、出纳进行对帐,学期末核账完毕由会计写出财务报表向领导汇报。

外国语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定

外国语学院根据《山西大学考试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外国语学院考试管理工作规定》

一、考试命题

命题是考试的重要环节,我院教师应认真负责地做好考试的命题工作,根据以下要求确保命题质量。

1、所有计划内开设课程均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查主要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定。考试应根据考试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2、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等方式,以闭卷考试为主。

3、使用同一教材、而且教学内容和要求相同的班级,应由教研室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密封流水评卷。其它课程可由任课教师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核,密封集中阅卷。

4、考试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核学生对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同时也应检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5、考试命题分A、B试卷,试题应覆盖面广,难易要有一定的梯度。试题要注明考试课程名称、考试年级、专业、学期、每道试题的分值。

6、开卷考试试题应以检查学生的概括、分析和综合运用知识能力为主要目的,避免抄书或抄笔记的现象。

7、试题书写应规范整洁,并经教学院长审核签字;试题要做出标准答案,制定出评分标准;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要长期保存。

8、相近三年的试题要避免重复,主干课要逐步建立试题库,已经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含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试题库)进行考试。

二、试卷印制及保密

1、大学外语公共课程的A、B两份试题命题完毕,由大外部负责人密封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学院公章,在考试前规定时间交教务处。

2、专业课程的A、B两份试题命题完毕,由教学院长和教学秘书共同密封签字、签署日期并加盖学院公章后保管。任何试题未经教学院长签字不予印制。各学院应在专业课程考试开始前将所有考核科目的试题统一印制。试卷印制应填写《山西大学试题密封袋》,并在指定场所印制。

3、所有试题必须由专人、专柜保存,严格履行保密制度。只允许教学院长、命题教师或教学秘书参与试卷保密和印制,其他人不得随意接管或翻阅试题,如发生泄密事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组织补(缓)考需启用备用试题时,须由教学院长和教学秘书共同取出试题,检查试题密封情况,无任何问题方可付印。出现问题应及时汇报。

三、组织考试

考核形式灵活多样,根据课程特点可以采用笔试、口试等,有些课程可以采用小论文的方式。代课老师、教学秘书、教学院长及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精心安排:

1、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时间安排考试日程并及时报教务处。

2、必须有部分课程进行开卷考试。

3、考试期间,学院领导、教学指导组和相关人员应到考场巡视或监考。必须加强巡考力度,严格进行考试管理,每个小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大考场至少配备三名监考人员,各考场必须保持安静、整洁。

4、主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提示学生答题的正确与错误,要确保考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5、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对考生应随机排座,学生的前后左右应间隔一定的距离开考前应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及有关的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纸张、电子词典、计算器(经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除外)、通讯设备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证件。

6、考试试卷应准时发放。监考人员应在考场的前后分别站立,认真维持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及时、严肃地处理违纪和作弊事件。监考人员不能在考场聊天、看书报等,也不得私自离开考场,凡违反者以教学事故论。监考人员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未能及时制止或协助学生实施作弊,按有关规定给予该监考人员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7、考试结束后立即清点、密封试卷,如实填写考场报告单。试卷由教学秘书保管。

四、考试纪律

1、因病需及时治疗者和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除外,其他学生必须参加期末考核,不得缓考。如确需缓考,应由本人出具书面申请,校医院出具证明并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对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2、在校学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参加考试,结业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迟到15分钟以上不得参加闭卷考试且按旷考处理,学生在闭卷考试开始后1小时内不准交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学生不能提前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交卷。

3、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讲义、笔记、草稿纸、电子词典、计算器(经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除外)、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应由主考教师决定携带何种工具书及参考资料。闭卷或开卷考试都要遵守考核纪律,不得交头接耳、传递抄袭。

4、考生对试卷印刷等原因造成的疑问应举手示意,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5、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违纪: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

(3)在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

(4)在考场内或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严重影响考场秩序行为;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将答卷、答题卡等带出考场。

6、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试作弊:

(1)在闭卷考试开始后,考生仍携带或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经任课教师允许使用的除外)、通讯设备;

(2)在闭卷考试开始后,考生仍携带与考试课程有关文字资料;

(3)请他人**、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4)以任何形式传递、收发或者协同他人传递、收发试题、答案或与考试课程有关文字资料的,不论考场内外,均以作弊处理;

7、违纪行为未及时改正或严重的违纪行为以作弊论,违纪达两次按作弊处理。

8、对学生违纪和作弊事件按以下要求处理:

(1)立即让其停止答卷,责令学生本人当场写出书面检查材料;由主考、监考教师当场在答卷上注明“违纪”或“作弊”字样,并将情节记入《山西大学考试违纪、作弊处分报告单》,由学院领导签注处理意见;

(2)事件发生当天将有关材料及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并在全院进行通报;

(3)对于有考试作弊累计达两次、请他人**、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校外人员代替本校学生考试的,一经发现,通报其所在单位;

(4)违纪或作弊的学生,其相应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

9、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处分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同意报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其作弊课程的补考,否则成绩无效;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结业离校。以上两种情况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五、缓考与补考

1、学生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试,须在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教学院长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下载生成《缺考学生登记表》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连续申请缓考。对缓考学生不能在试题难度、考试纪律、评卷等方面降低标准。

2、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记零分。旷考学生应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同意后方可安排补考。

3、学生所修课程考核不及格须补考,已办理缓考的学生须参加缓考考试:

(1)期末课程考核不合格或已办理缓考的学生,可参加在下学期第一周组织的学期初补(缓)考或参加在相应学期组织的学期末补(缓)考。参加补(缓)考的学生须通过教务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否则不得参加考试。公共课程的补(缓)考由教务处安排,专业课程补(缓)考由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安排;

(2)学生考核不合格的课程,若因人才培养方案变动不再开设,由各学院报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该门课程的补考;

(3)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前最后一学期所修的必修课程经考核得不到规定学分者,本学期不再安排补作或补考。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必须随低年级重新修读并参加考核:

(1)旷课、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该学期学时数的三分之一;

(2)缺交作业超过该课程该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

(3)有实验课,没有完成规定实验者。

5、学生所修课程经补考及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但其质量绩点为1。

6、各学院应及时通知并督促有关学生参加缓考或补考。

六、成绩评定

1、按适当比例将平时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综合起来评定一门课程的总成绩。成绩总评中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应为70%-80%。

2、考试结束后应在指定的评卷场所及时进行集体评卷,教师评卷要规范并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卷首分和题首分应书写规范,各题应标明所得分而不标记扣除分(正确标记分值,错误处标记横线)。评卷过程中要保持卷面整洁。教师改动卷面成绩后必须签名,评卷工作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

3、正常考试情况,一般应有一定的不及格率。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4、主考教师应认真、客观地填写《山西大学试卷分析报告》,并由学院长期保存。

七、成绩登记和上报

1、任课教师或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方可拆封试卷。

2、成绩单分以下五种:《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1》、《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2》、《山西大学选修课成绩单》、《山西大学公选课成绩单》、《山西大学补、缓考成绩单》,成绩单全部使用A4纸,所有成绩单要长期保存。

3、正常考试成绩登记在《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1》上,学院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成绩登记在《山西大学选修课成绩单》上,公选课成绩登记在《山西大学公选课成绩单》上,所有补考、缓考的成绩,必须单独填写《山西大学补、缓考成绩单》一式两份。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对于违纪或作弊者记零分并注明”违纪”或”作弊”,在未参加考试者成绩栏内划斜杠。

4、成绩单应整洁、少涂改、登记规范,成绩改动后必须签名。成绩登记后应将成绩单和考卷及时交学院教学秘书保管,教学秘书应对未参加考试的学生在成绩单上注明”缓考”、” 旷考”或”已修”。

5、教学秘书根据《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1》、《山西大学选修课成绩单》和《山西大学补、缓考成绩单》,将成绩和补考成绩及时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然后下载打印《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2》,经任课教师、录入人员、教学秘书签名后将《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2》、《山西大学补、缓考成绩单》、《缺考学生登记表》连同一套试题报送教务处。大学外语部对于公共课成绩应填写《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1》和《山西大学补、缓考成绩单》一式两份,连同一套试题报送教务处。将公共课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后,打印《山西大学单科成绩单-2》,经录入人员、教学秘书签名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根据《山西大学公选课成绩单》,将公选课成绩录入教务管理信息系统。

6、所有课程成绩上报在考试后一周内全部结束。

八、成绩公布与复查

1、学生成绩由学院办公室统一公布,不及格的课程成绩要书面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2、每学期考核结束两周后,学生可在校园网上查询个人成绩,如对成绩评定有疑问,应在考核结束后第一个长学期的第五周前向学院提交复查申请,经教学院长同意后,统一复查成绩。

3、学院教学院长于第五周组织复查试卷成绩。确需更改的,学院应填写《成绩修改审核表》,经任课教师签名、教学秘书加盖个人名章、教学院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教务处处理、备案。教务处在第六周进行网上成绩修改。评卷教师或任课教师不负责直接接待学生查卷。

4、成绩复查只对当次考试进行,每学期只进行一次,过时不再受理。

5、试卷在学生毕业后继续保存一年方可销毁。

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方案

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是研究生招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根据学校的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领导

每年学院将成立由有关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学院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由纪检员和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组成的监督小组。具体实施本学院推免工作。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严格执行学校推免生工作的政策、方法、程序、标准和条件。坚持公开、民主原则,确保推免生工作政策规定透明、信息公开、申诉渠道畅通,切实保证推免生工作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择优确定推免生名单,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为国家选拔人才。

二、推免条件

1、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我院应届毕业生。

2、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身心健康。

3、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4、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5、所有必修课均取得学分,全部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相应语种的专业四级考试成绩达60分(或根据学校当年公布的推免条件)。

三、选拔原则

1、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按照推免条件确定推免生初选名单。

2、复试时应注重对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3、在确定推免生名单时,全面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学生全部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为主。

五、工作程序

1、学院根据学生申请,按照推荐条件公示初选名单;将推免生工作小组名单、复试办法和实施程序向学生一并公布并报学校审核备案。

2、根据学校日程安排学院组织复试(未经复试者不予推荐录取)。复试可选择面试、笔试、实验等形式,按百分制给出复试成绩(注:多项成绩按权重折算)。

3、在考查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全部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和复试排名,研究确定推免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4、将确定的推免生名单报表、外单位或跨学院接收函、《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免生每人一份)等材料报教务处,将推荐免试研究生复试情况登记表报研究生学院。

六、注意事项

1、被推荐的免试硕士研究生仍须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网上报名,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报考点现场确认,或按研究生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2、被推荐的免试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前如未获得学士学位,或受到处分的,取消推免生资格。

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外国语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学院成立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条例。

第二章 组织

第一条 外国语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对我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调查研究、督促检查、评估指导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师德高尚、客观公正、教学效果好、管理经验丰富、学术造诣较高、身体素质较好的老中青教师组成。成员应考虑到各专业的代表性。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可视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关学科的教师参与工作,选聘条件比照第二条有关规定。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了解国内外高等教育发展趋势与改革动态,确保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十条 深入本科教学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和评估检查,对本科教学全过程进行监督与指导,为学院提高教学质量提出建议和决策咨询。主要任务如下:

(一)深入课堂听课,了解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及教学行为规范、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课堂组织及整体效果,帮助教师分析教学过程中的优点与不足;同时了解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纪律,教学活动参与情况及课堂气氛等,并于课间、课后了解学生的听课感受及师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听课报告。

(二)深入实验场所,了解实验条件及实验室开放情况,跟踪检查实验准备、实验内容、实验过程及实验报告,了解实验教师的指导情况与水平、学生实验后的感受及对指导教师的建议,了解学院、教师、学生对实验教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改进实验教学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学期末巡考,监督检查学院期末考试的组织安排及考风考纪,对学院考试工作作出评价;下一学期初,对各年级、专业的课时安排及成绩分布作出评价,在此基础上,随机或有针对性地查阅有关试卷,评估命题质量、评卷规范等,促进考试诸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四)跟踪检查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开题、中期进展及答辩诸环节,进行全程质量监控,并对论文质量进行抽样评估,撰写评估报告。

(五)随机检查学院教学状况,监督检查学院各级教学部门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并对学院的相关教学政策、教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应学院邀请参加各类教学评奖及教学成果鉴定等活动。

(七)协助学院完成其他教学检查、调研与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为及时掌握教学信息,教学指导委员会每位专家应定期听课,每学期召集或参加教师、学生座谈会。教学指导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交流、沟通教学信息,针对存在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应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专题工作结束后要有专项报告。

第十三条 委员会所开展的工作均应留下记录,及时交办公室整理、存档。第四章 权益

第十四条 有权获得国家、省、学校和学院关于普通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性文件和其他指导性文件,有权了解学院关于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计划,有权列席学院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权在学院授权的工作中,查阅、调阅有关资料档案,有权对违反教学秩序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六条 学院支付一定的工作补助。

 

外国语学院图书资料室管理规定

一、本图书资料室藏书为我院读者服务,以“服务教学,服务科研”为宗旨,充分发挥本馆藏书的作用,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一个安静、舒适的学习环境,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保证图书资料室藏资源的完整,保证图书资料室资源的正常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图书资料室仅供外国语学院教职员工及外国语学院学生借阅。

三、衣着整洁,不得只穿背心、拖鞋或赤膊入馆。

四、保持馆内安静,不得高声喧哗或制造噪音,不得挪动桌椅。

五、言谈举止文明礼貌,讲究卫生,严禁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品。

六、爱护馆内设施,不得涂抹、刻画。

七、注意安全,严禁吸烟。

八、个人携带物品放在指定位置,不准带入室内。

九、严格执行本馆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十、读者应爱护书籍,不得涂改、污损、撕毁图书。

十一、本室报刊资料若需复印,须办理暂借手续,复印后立即归还。

十二、读者应爱护报刊资料,不得涂改、污损、撕毁。

十三、保持安静、整洁,严禁吸烟。

十四、各种工具书、现刊、报纸及珍本书只限室内阅览,不外借。个别特殊情况经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临时外借,但不得超过5天。

十五、外借图书限量及限期

1、校图书馆之图书,每人外借不得超过5本,借期为一学期。

2、自购书和赠书,每人只能外借4本,借期为二个月,期满后尚需借阅,须办理借阅手续,职能续借一次。

3、过期期刊,每位教职员工限借2本,借期为2周。因期刊年终需装订成册,外借得期刊都必须按期归还,丢失按原价的5倍赔款。

4、读者借出之图书,如本室另有急需时,不论是否到期,本室均有权随时收回。

十六、开架书刊,阅后放回原处。

十七、本室图书未经办理外借手续,任何人不得携带出室外。

十八、所借书刊按期归还。如过期不还,即停止再借其它书刊并进行罚款,每本书过期一天罚款一元。

二九、丢失和损坏书刊者,应以赔偿原名书刊为原则,若无法赔偿原名书刊时,一般书刊按图书原价的10倍赔款;贵重书刊按原价的10倍以上赔款。

二十、读者对借阅之书刊应加爱护,不得污损、折叠、涂写或圈点,违者酌情罚款。

 

外国语学院图书资料室安全守则

1、图书资料室负责人为学院的图书资料室安全责任人。图书资料室的具体管理者为本图书资料室的安全员。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人应每天检查图书资料室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2、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图书资料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的畅通。

3、严格执行消防器材、设施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各类消防器材、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以应付突发紧急情况。了解图书资料室危险性,熟悉各种安全用具(如灭火器等)的使用方法,不得随意搬动安全用具。

4、禁止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图书资料室, 严格执行借书手续,上下班要关好门窗,闲

杂人员不能随便进出,晚上由物业值班巡视检查,切实保障安全。

5、图书资料室要有防虫灭虫措施,必要时在书库中投放灭虫剂与鼠药,防止虫害与鼠害的发生。

6、图书资料室要有防霉措施,要经常开放门窗,使空气流通,保持室内的干燥,防止图书发霉变质。

7、图书资料室内不准吸烟,不准明火作业,不准携带火种进入。

8、不准社会闲杂人员逗留。值班人员负责按时开门,查验读者证件,下班时检查门窗水电安全,然后锁门闭室。

9、钥匙不得转借或私自配制。如有丢失应写明情况报院办处置。因请假、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岗,须及时办好钥匙交接手续。

10、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保卫制度,安全防范方面人人有责。人人有权制止有损图书资料室安全的倾向和行为,向危害安图书资料室安全、秩序、整洁的行为作斗争。

11、工作人员应守职尽责,认真坚持岗位值班,坚持工作记录,发生安全事故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外国语学院语音实验室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我院的语音室建设和管理,根据山西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 我院语音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场所,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努力贯彻、遵守学校的各项方针、政策、规章制度保证完成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任务。

二、语音实验室的建设,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设备效益。

三、 语音实验室要根据学院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合理安排语音实验仪器设备及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增强实验室活力。

五、 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造、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设备管理处批准。要发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从而使各项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同时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七、学院行政副院长主管实验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学院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结合本院实际开展工作;

(2)检查督促语音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参加设备配备方案的拟定和审查;

(4)主管全院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的购置与管理;

(5)制定和完善实验室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6)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八、语音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九、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全面安排,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应根据本学科教学发展要求和科研方向提出具体建设规划。

十、语音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西大学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山西大学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等执行。

十一、语音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逐步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实验室各项基本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十二、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十三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对成绩显著工作人员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十四、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人应每天检查本单位、本室的消防治安情况,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实行安全消防“一票否决制”。

十五、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十六、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 ,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教学规定的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收集整理实验室基本信息;

(4)领导语音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关心工作人员的生活和学习,制定岗位责任制,协助行政副院长完成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根据实验经费情况提出使用安排意见;

(6)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并协助老师抓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7)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是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

十七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与实验室有关的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

(4)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避免出现差错,保证实验教学顺利完成;

(5)积极配合教师做好语音实验教学的更新改进工作;

(6)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7)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

十八、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目标,可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实验室任务及需要,按照人事处下达的任务指标具体确定。

 

外国语学院语音室安全守则

1、实验室主任为学院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室的具体管理者为本实验室的安全员。要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岗位责任人应每天检查实验室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2、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各项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保障实验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通道的畅通。

3、严格执行消防器材、设施定期检查制度。保证各类消防器材、设施始终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以应付突发紧急情况。了解语音室安全用具放置的位置和水、电的阀门,熟悉各种安全用具(如灭火器等)的使用方法,不得随意搬动安全用具。

4、电器设备使用前应检查是否漏电,常用仪器外壳应接地。使用电器时,人体与电器导电部分不能直接接触,也不能用湿手、湿物接触电源。水、电等一经使用完毕立即关闭。

5、注意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经设备管理处批准。要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防止仪器设备“带病作业”。对于已坏且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申请报废。

6、实验室钥匙由院办公室统一配制,指定专人负责,遗失要及时报告。不得私自配制,转借他人。

7、实验室遇有突发事件时,有关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学院、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8、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也不准将外来人员带入语音室,所有物品不得携出室外。

9、绝对禁止在实验室内饮食、吸烟,或把食具带进工作场所。

10实验人员离开实验室,应检查电源是否关闭、锁好门、窗,做好防盗工作。

11、工作人员应守职尽责,认真坚持岗位值班,坚持工作记录,发生安全事故要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外国语学院语音室学生守则

一、语音室是外语课的专用教室,专人管理,负责开关门,保护电器、音响设备和维护室内清洁。

二、语音室只能在上课时集体使用。学生不能单独入内使用语音设备,语音课结束后,应按时离开语音室,不得逗留下来看书或做作业。

三、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语音室上课并严格遵守语音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保持环境整洁。进入语音室后不准喧闹谈笑,不准抽烟、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和杂物,不准吃口香糖、瓜子等食品,不准穿拖鞋、穿戴不雅服饰。严禁在语音室内的桌凳、仪器设备及墙壁上乱涂乱画。

五、在启动设备之前,必须听从任课教师的指导,并得到认可。

六、遵守语音室安全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报告任课教师。

七、爱护语音设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如有损坏应及时报告,并视情况酌情处理或赔偿。

八、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系统设置,不得私自拆、拔语音室的各种线路。除管理人员及任课教师外,其他人员不得动用语音室教师操作台上的设备及设施。

九、严禁将语音室的任何物品擅自带出语音室。

十、实验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确实做好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院长、系主任、教研室主任听课制度

为使院、系领导能及时、全面掌握教学情况,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检查教学态度和教学环节,特制定本条例。

1、院长、教学副院长、各系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5人次,每次不少于一个课时;各教研室主任、教学组长,每月听课1—2人次,每次不少于一个课时。

2、听课时应就授课教师的教材、教法、教学态度效果以及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作出全面评价并详细记录在听课表上。

3、听课中发现问题应在课后向授课教师指出,并及时向院长及院党政领导汇报,争取尽快解决。发现好的典型应及时汇报,以便在全院推广。

4、听课后应将听课表及听课卡交院教学秘书存档备查

 

教学楼管理制度

学院教学楼实行物业管理,由学校后勤管理处物业服务中心承担管理工作。

1、教学楼进行24小时值班制,早6点开门,晚23点关门。

2、楼内设备、设施、仪器、桌椅、教学办公用品等所有物品,按学校规定实行条形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挪用,严禁拿出楼外使用。

3、楼内的设备、物品、用品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微机房、资料室、及大型物品实行专人管理,其它物品由院办统一管理。

4、楼内各室要做到清洁卫生、无水电隐患、无火灾隐患,无鼠害。时刻注意防火、防盗。严禁在楼内、室内做饭、用餐、堆放垃圾、泼水等。

5、楼内设备、场地、用品等未经批准,不准私自使用或外借他人使用,损坏公物要赔偿。

以上条例请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如有违反者视情节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教室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全院所有各类教室是授课和学生自习的场所,不经院办准许,不得擅自使用和安排其它活动。

二、老师授课必须提前进入教室做好准备工作,严格控制时间,不要提前下课;学生也应在上课准备好教材及学习用品,提前进入教室,上课不准迟到、早退或随意出入。

学生上课时要衣着整洁,不准穿背心、拖鞋进教室。

四、上下课时由班长喊“起立”(大班上课,由各小班班长推选一人负责),全体同学必须起立致敬,待教师还礼后座下。

五、学生上课时应专心听讲,认真做笔记;不得谈笑或看其他书报。学生如有疑问或不同见解,应先举手,经老师同意方可提出;回答问题时要起立。学生对老师讲课有意见,应在课后向老师提出,亦可通过其他途径向教研室反映;不得当场起哄、指责。

六、投影仪等教学设备必须按制度使用与保管。对教室内一切设备,应注意爱护,不得随意搬动、取走、损坏,也不准在课桌上刻、写、画。要注意节约用电。

七、凡开放供晚上自习的教室,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自习时亦应保持教室肃静,不得妨碍他人演习。

八、不得在教室内和走廊喧哗、嬉戏,抽烟、使用明火等。未经批准不得在教室内举行舞会和其它文体活动。

九、要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不准在教室内吸烟、吐痰、扔碎纸、果皮等。

十、要爱护公物,教室内的桌凳要整洁,不准在桌面上乱画,更不准用刀刻画,破坏桌面对无故损坏教室设施(如黑板、桌凳、灯具、门窗、玻璃等)者,必须照价赔偿,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十一、学生应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夜间按学校规定时间离开教室,关好门窗和拉灭电灯。

 

学生请假考勤制度

一、凡我院学生工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和参加学生各项活动的需请假,均需写请假条。

(1)请假分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2)公假一般应由班主任、院主管领导直接写批条,及时转给班长。

(3)请病假(病假三天以上需附有医生的诊断证明和诊断建议书)、事假者,必须事先写请假条,写明原因、时限和日期,请有关领导签字后交班长。班长在每月班会后,将请假条集中交班主任保存。

(4)病假、事假,三天之内由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经班主任签署意见,由系领导批准。

(5)班主任签署意见时,须注明恢复上课时间。

(6)学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上课,应及时到班主任处销假。

(7)班主任须建立学生请假记录簿,及时填写有关情况。

二、凡请假者均需本人亲自办理,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代办时,受托人与本人均应在请假条上签名,若确实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应补办,不补办或补办未批准则按旷课论处。

三、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上班或超假未补办请假手续,按旷课论处。

四、寒暑假期间,若提前离校或不能按时归校,则按规定办理请假、补假手续。

五、凡因长期患病或因其它原因请长假者,均按国家或学校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考勤

(1)上课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集体活动一般由班主任

(2)考勤点名必须准确,一般在上课前进行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中途或结束时再进行一次。

(3)上课点名前,班长应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教师应对请假条进行认真核实,对请假期满未归者,应记为旷课。

(4)考勤程序:①核实请假条,在考勤表上作相应标记。②点名。除请假者外,凡是不到者,均作旷课标记。③同学迟到后,应主动向老师声明,教师再把其旷课标记改为迟到标记。凡不声明者,一律保留旷课标记。

(5)考勤标记为:出勤:∨,病假:+,事假:○,公假:公,旷课(会):×,迟到: 早退: 。

(6)上课考勤情况,院里每月汇总一次。各任课教师应在每月月底(指该月最后一天所在的一周内),持考勤表到院办公室交由教学秘书进行登记。

(7)每月的出勤情况应在各班每月举行的班会上予以公布,并由班主任及时填入学生档案。


外国语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教师要热爱祖国,依法从教。要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教师要努力学习。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三、教师要为人师表。要加强自身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诲人不倦。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四、教师要教风优良。要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中,认真备课授课,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全面完成教学任务。严明学习、考场纪律,严格评分标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五、教师要爱岗敬业。要热爱本职工作,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改革教学内容,掌握用运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六、教师要潜心科研。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加强科学研究。潜心钻研,勇攀高峰。诚实做人,抵制弄虚作假,剽窃欺诈等学术腐败行为。

七、教师要教书育人。要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因材施教。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调动和发挥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

八、教师要团结合作。要团结友善,平等互重、取长补短、互相帮助。加强业务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

九、教师改革创新。自觉地投身于教育教学改革中,开拓创新成为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主力军,为学校、学院的发展建设出力献策。

 

 

 

学生文明公约

宿舍文明公约

(一)讲文明,懂礼貌。尊重师长。对待客人要热情主动。

(二)不在宿舍内打闹、喧哗,出入宿舍动作要轻,不影响他人的正常休息和活动,不在异性宿舍内长时间逗留。

(三)爱护公物,节约用水、用电。不在墙壁上乱钉钉子,乱贴乱画。损坏公物要主动、及时赔偿。

(四)不准在宿舍内违章用电,乱拉电线,乱用电器。不准使用酒精炉。不准在宿舍内使用明火。

(五)按时起床、出操、就寝、熄灯。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六)不准在宿舍内打麻将或参与赌博,不看不健康的书、杂志、录像等。不擅自留人留宿。

(七)保持室内清洁,物品摆放整齐,值日生要主动自觉,认真负责。

(八)不准往走廊、窗外泼水,不乱扔杂物,不随地吐痰。

(九)不准在宿舍内吸烟、喝酒。

(十一)注意自己的行为与集体保持一致,维护集体的利益和荣誉。同学间互相尊重,互帮互助,和睦相处。

校园文明公约

(一)遇到老师、同学要主动问好,与老师、同学谈话谦虚和气。

(二)男女同学要举止文明,不勾肩搭背。同学间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三)要注意个人形象。言谈举止文雅,衣着得体,朴素大方。

(四)积极参加校园的绿化、美化活动,创造优美的校园环境。

(五)保持校园卫生清洁,爱护花草树木,不攀越栅栏,不乱扔废纸杂物。

(六)爱护校园内的公共设施,不损坏、不随意搬动或挪做他用,不在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

(七)执行学校有关安全措施的规定,提高警惕,安全防范,维护公共利益。

(八)维护校园秩序,勇于同不法分子做斗争。

(九)不看淫秽录象,不租借不健康书籍,不到游艺厅等不利于学生学习成长的场所。

校外文明公约

(一)遵纪守法,遵守公共秩序,遵守交通规则,不参与非法活动。

(二)爱护公共财产,保持公共卫生,积极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做文明乘客,排队上车,主动买票,语言文明,扶老爱幼。

(四)做文明顾客,尊重他人,不弄虚作假,诚实守信。

(五)勤俭节约,不追求高档娱乐和消费。

(六)敢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见义勇为,维护大学生形象。

(七)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陪酒、陪宴、陪舞,不参与赌博活动。

(八)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理论联系实际,热情服务社会。

(九)参加勤工俭学活动要诚实守信,珍惜学校名誉。

(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学校形象,珍惜学校名誉。

(十一)不在校内饮酒。

 

 

 

 

 

 

 

 

 

 

 

 

 

 

 

 

 

 

 

 

 

 

 

 

 

 

附: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7月3日教育部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山西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与科学性,努力防范和最大限度地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保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一)由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在所承担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工作失误,导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产生消极后果,均属于教学事故。

(二)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严重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两种。

(三)事故认定范围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习、考试考核、学生成绩、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方面。

二、教学事故认定级别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教师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10分钟以内。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

教师在课堂上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

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学院规定的标准,影响教学效果。

监考教师迟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成绩,影响后续工作。

课程异动等事宜,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因教室未按时开门等原因延误上课,未造成严重后果。

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以致影响到教学的正常开展。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而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

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影响但后果不严重的行为。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课程表、考试日程、课程异动等安排不合理,导致停课或停考。

教师有辱骂或体罚学生现象,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任课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私自委托他人代课,未按规定补课,或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进程。

未经教务处批准,学院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

教学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停课等后果。

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因教师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

选用教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开课一周后仍缺供教材20%以上,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正常教学秩序。

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泄露试题或丢失试卷。

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故意纵容、帮助学生作弊,造成不良影响。

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遗失或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违规操作综合教务系统,致使数据失实,严重影响教学管理。

有关部门或人员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教学评价及统计资料弄虚作假。

一学期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

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理程序

1、学校检查人员发现教学事故后,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及时报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由教务处统一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通知有关责任人员写出情况说明,经单位领导审核认定后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备案或处理。

2、各学院发现教学事故后,由教学管理负责人对责任人和事故情节进行核实并认定级别,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报教务处备案或处理。

3、对教学事故采取隐瞒、拖延等行为,无论是直接责任人或间接责任人都可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

4、实行教学事故举报投诉制度。对师生员工反映的问题,在收到举报、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认定的教学事故,根据认定的级别由学校研究处理。

(二)处理办法

1、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认定,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报教务处备案。

2、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全校通报批评,责任人当年考核不称职,不准参加当年优秀教师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视情节轻重推迟1-3年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情节严重者,可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责任人认识较差的,可以对责任人实行缓聘甚至解聘。

3、在一学期内,同一责任人累计发生三次一般教学事故,视作一次严重教学事故;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或以上)严重教学事故者,由学校研究处理。

4、教学事故要记入责任人教学业务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工资和岗位津贴调整、职称评定及聘任等的依据。

5、当年出现较多教学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学校年度先进集体的评选。

6、责任人对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单位或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四、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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