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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10      阅读次数:

外国语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院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党员是指党员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由于外出工作、学习、实习或出境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又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已毕业尚未转移组织关系和休学的学生党员;因进修、学习、聘用等原因转入我院时间超过3个月但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第二章 外出学习、工作、实习党员的管理

      第三条 凡人事关系在我院,到校外学习、工作、实习的教职工党员(不含出国、出境),以及外出实习的学生党员,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员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开具。

      第四条 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或出示《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五条 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定期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教职工党员和学生正式党员每半年至少汇报一次,学生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汇报一次,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报告,接到原所在党支部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原所在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原所在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 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在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报院党委和学校上级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七条 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为学院党委同意,可以微信等其它方式或由他人代交党费;也可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每半年一次性提前交纳。

      第八条 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经院党委同意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并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院党委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三章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九条 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填写并提交《山西大学共产党员出国(境)保留(停止)党籍审批表》,按规定缴纳党费,并由所属基层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登记报院党委办公室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3个月以内的,回国后应及时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党员,每个季度应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或打电话等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

      第十条 公派出国(境)逾期不归的党员,本人回国后,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已确知在外长期定居或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经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可对其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落在我院的,出国(境)前可向所在党支部申请办理保留党籍手续,按规定交纳党费,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保留期限为一年;党员出国(境)前未办理保留党籍手续超过6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院党委和所在支部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出国(境)3个月以上的党员,每个季度应以书信、电子邮件、微信或打电话等形式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假期半年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认识到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由院党委办公室负责保存备查。

      第十四条 出国(境)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的,一年内需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五条出国(境)的党员地点相对集中的,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经院党委同意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并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院党委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第四章  毕业生、休学学生党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毕业生党员签订就业协议或落实工作单位的,组织关系一律在毕业时转至工作单位党组织,如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

      第十七条 各党支部应在当年毕业生离院前10日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填好,报院党委办公室根据《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出登记表》,为每位毕业生党员开具派往单位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于毕业生党员离院前通过党委办公室发给毕业生党员本人。毕业生持党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并将将回执及时寄回学院党委办公室。由于个人原因不去报到,造成脱离党组织事实的,后果由毕业生党员本人负责。

      第十八条 毕业离院时未就业,确无处转移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若申请组织关系暂留学院,经院党委同意批准后,其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院,并进行统一管理,保留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院党委办公室要加强对组织关系暂留学院的毕业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1.要将此类毕业生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或单独成立临时党支部,明确专人,认真负责其教育和管理工作。     

  2.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考察,对不能按照规定严格要求自己的毕业生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缴党费,或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者,均被视为自行脱党,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加强对暂留组织关系的毕业生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评议,预备期满前要提醒其及时递交转正申请,所在党支部可依据本人思想汇报、工作小结、有关单位党组织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以及对该同志的了解等,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并通知其按时参加支部大会,履行转正手续。

      第二十条  组织关系暂留学院的毕业生党员要接受院党委的教育和管理。

  1.有条件的毕业生党员要按规定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受地域等条件限制无法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可以书面形式汇报思想情况,按院党委规定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工作汇报。   

  2.预备党员期满后,应及时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并参加讨论其转正的支部大会。

  3.自报实际工资收入,按照党费缴纳的规定标准,按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二十一条 组织关系暂留学院的毕业生党员一旦落实就业单位,其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出。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院满一年后,不管有没有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党员必须将组织关系转回生源所在地或其它地方党组织;如果毕业生党员不来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学院将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责任由毕业生党员自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党员在休学期间,其组织关系所在支部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学生党员无法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的,正式党员至少每半年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工作汇报,并按时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预备党员在休学期间预备期满的,党支部可延期讨论其转正问题,待学生预备党员休学结束回校后,本人提出转正申请,经一段时间考察,符合正式党员条件,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五章   调离、退休、待聘、辞职、解聘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凡有正式人事关系的党员调离我院,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在其人事关系转出手续办理后及时转移到接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到离退休党委,经本人申请也可转到其居住所在地党组织;如果是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其组织关系转到其居住所在地党组织。

      第二十六条 辞职、解聘的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及时转出,如果组织关系确实暂时无处转移的,经院党委同意批准后,其组织关系可以暂时保留在所在党支部,保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组织关系暂时保留的党员要按规定要向党支部递交书面思想、工作汇报,并按规定交纳党费,保留期满后,必须将组织关系转出,逾期不来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学院将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责任由党员本人自负。

第六章  对流入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正式人事关系不在我院的党员,由于学习、工作等原因来到我院,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党员,一律只接收临时组织关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将正式组织关系转接至我院。

      第二十八条 外来流动党员来到我院后,要及时向院党委出示《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党总支要认真查验,做好外来流动党员的身份确认工作,并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和管理,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落实到有关党支部,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关心外来流动党员,并为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帮助。流动党员要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持临时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外来流动党员,党费可以到原单位党组织或者我院所在党支部缴纳。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如实记录外来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做好与流出地党组织的沟通联系。

      第三十一条 正式组织关系转到我院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的,由我院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持临时组织关系到我院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院有关党组织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外国语学院党委

                                                                                                 202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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